自閉特質的人幾乎沒有對應NT感受的能力,NT對自閉特質也是如此,所以需要經由轉換系統溝通,但是自閉特質的人習慣以自己的點想事情,所以要從當事者感興趣的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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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都有他的立場,所以民主國家的運作的重點之一在於權力分立的重要性,以避免形成獨裁政府。
而這次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的爭議部分在於: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包括有違背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因此個人認為有釋憲之必要性。 -
每一個成年人在想什麼,都是個人的自由,法律應該只規範外在行為,而不應進行思想審查,以便維護個人的私領域的隱私。
舉個例子:你現在之所以能夠不侵犯我的隱私看到這篇文章,並非因為這篇文章並沒有加密,而是我授權你看到我的文章,所以你才沒有侵犯我的隱私。
再舉個例子:即使是一個沒上鎖的日記本,只要不是你的,你也沒權限打開。
所以,每個人看到及聽到的東西,只要沒經過當事人同意,應該視為個人隱私權的一部分。
因此,建議歐盟如果真的注重隱私,應該強制3C產品在未獲得使用者授權前,使用者所看到的內容及聽到的聲音應該要以加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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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到南科國道內側車道應該實施高乘載專用道(至少3人),並強制以最高速限行駛,並配合巴士接駁,以便舒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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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某部分的私人運具使用者,絲毫不考慮公共運輸的必要性,認為無法使用私人運具就是他自己的錯。(反正也沒多少人搭公共運輸?)
那我就問,難道在台灣這個國家,盲人連移動的權益也沒有嗎?
如果連弱勢者的基本權利都不注重,這樣的國家怎麼會算是先進國家呢? -
雖然自閉症者的自主性也很重要,但是由於每個人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只有自閉症是特別的」的這個假說不成立,因為既使是一般人,每一個人的特性也是不一樣的。
所以,雖然可以保留神經多樣性這個詞彙,但是不建議目前的倡議方式,因為每個在神經多樣性光譜上的人,對於神經多樣性的定義其實差異過大。
比較好的方式是:每一個在神經多樣性的人,只對於自己所關注的點進行倡議(例如:推廣公共運輸、全球暖化問題等)
而個人認為,神經多樣性所要傳遞的訊息應該侷限於在神經多樣性者自主權及抵抗權等個人權利問題,以避免該運動無法確實呈現神經多樣性的全貌及需求。 -
其實我覺得一個東西的價值,不能完全用市場機制(價格)來判斷。
就以公共運輸而言,推廣公共運輸的正當性在於促進公共利益,所以才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而有些人把運輸效率的提升,視為評估公共運輸唯一的績效,但是這之中有一個問題,就以輪椅族做為舉例:
因為公共運輸必須兼顧到弱勢族群的移動權益,所以必須接受輪椅族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但是一個輪椅所占的空間卻可以服務超過一個人以上,因此就以運輸效率而言,服務輪椅的旅客會降低運輸效率,但是這件事本身是具備正當性的。
所以由此可知,公共運輸的正當性不全然都是建立在促進運輸效率上面,因為效率本身不見得代表這項公共決策是具備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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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閉特徵的人,最需要學的是,妥協的藝術,以便達成彼此的共識。」
這句話不僅適用於自閉特徵的人,一般人也是一樣,否則怎麼跟自閉特徵的人達成共識? -
經過一番思考,總算可以解除趕點程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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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類比系統的反應速率,卻要數位系統的精確程度,本身就是件不可能的事🤣。